这几天,各大媒体热议的新闻莫过于上海楼盘降价所引发的业主闹事事件了。
据报道:近期上海降价楼盘,浦东中海御景熙岸,直降6000一平,23000—>17000;嘉定新城:龙湖郦城18000—>14000,精装;绿地秋霞坊,19000精装,现在均价13000.闵行星河湾传闻36000—>26000。比炒股刺激多了,瞬间蒸发几十万。受不了这刺激,22日,上海多处楼盘业主不顾警察劝阻打砸售楼处。
这个时间段房价将会松动,这是去年底我就预料到的情况了,不是逼不得已谁愿意降?涨价多赚利润,开发商被骂也开心,降价不但少赚还要被骂被砸被打,血管里没流道德血液的开发商,涨不是跌不得,也不容易,而业主们如此行为,表明我们离开市场经济距离还真不是那么近。
想起2年前一场关于是否设置“购房后悔权”的争论,那时发的一篇博文,现在看来仍不过时:
“这几天,仅为个人提议的买房后悔权又在市场引起轩然大波,引发广泛关注背后的原因,在我看来,一来这是15年来的消法首次大修,在国内许多领域买卖双方地位依然不平等的今天,大家关心情有可原,二来,充分说明房子仍然是牵动大众敏感神经的商品之一。
不过,大伙儿关心是一回事,买房后悔权是否对市场对消费者真正有益却是另外一回事。相信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如此建议的出发点是想更多的保护购房者权益,这当然是他的职责所在,问题是,这么做未必真的能够达到保护购房者权益的目的,可能充其量是又一起雷人的“砖家”秀。
买卖双方约定后悔权,甚至政府或消协主导制定后悔权,在某些领域改变“买者自负”的状况,即必要又有很多国外经验可循,比如,网上购物甚至包括衣服鞋帽类商品,购买后发觉不合适在不损坏包装和商品的前提下,向卖家退货,实际上现在已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商业行为,修改消法使之合情合理之余更加合法也无可厚非。一旦涉及到商品房领域,事情就变得没那么简单了。
商品房作为消费品,因其长的交易时间和高的交易金额,的确十分特殊,也是交易纠纷多发的领域,但是,经过十几年的规范发展,尤其是政府规范的合同文本的推行,消费者的权益和以往已不可同日而语,作为业内人士,我有资格说,购房合同上约定的多项消费者退房权利,基本可以保护到消费者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有些城市,比如上海更是多年前便推行网上交易,透明化交易程度可谓全国之最。
我并不是说,目前房地产的交易环节就不存在完善规范的空间,相反,应该进一步的加大执法的力度,但这不代表有必要使用后悔权这种自以为是的方式。
我们知道,契约精神是商业的核心所在,而契约精神的前提是公平,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必然预示着买卖双方都具备良好的契约精神,或者说,一个好规则保护的应该是买卖双方的权益,消费者不应该是温室里的花朵,需要过多的不必要的呵护,在这里“买者自负”依然适用,消费者需要的是如何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轻易的一颗后悔药就把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如果这样,消费者便只能是“扶不起的阿斗”,谈不上什么商业精神,更谈不上什么健康的市场环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样,整个商业的基础都将坍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更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以前阵子全国全国闹的沸沸扬扬,此起彼伏的退房潮来说,起因可能各式各样的,但主流是因为房价的波动而引发的,如果这个时候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房价跌的时候纷纷退房,那房价上涨的时候是不是说还需要再来个后悔权,迫使开发商再给购房者保留?
我并非是站在卖方(包括开发商)的立场说话,而是说,如果我们都能够把自己定位在买卖双方的立场换位思考,客观的思考问题,相信构筑我们理性、公平公正的商业精神才能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