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宁党办[2014]71号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科会组织活力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社会组织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带动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等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杖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组织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贡献积极力量。
2. 基本原则。坚持培育扶持、规范管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步伐。坚持党建引领、依法自治,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强化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3. 总体目标。到2020年,构建覆盖广泛、门类齐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形成法规政策健全、监管有力、服务到位的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格局,建立参与广泛、资源整合、协调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社会组织工作体制,使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转变承接者、社会政策重要执行者、社会道德自觉践行者、社会和谐稳定生力军。
二、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4. 简化登己备案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取消对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制度,实行备案制度。继续实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双轨制,探索建立城乡社区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
5. 降低登记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规定有注册资金、会员数量要求的,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适当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资金和会员最低数最要求。特别是对于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当降低登记门槛。
6. 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对行业性、专业性、自然科学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允许同一行业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成立多个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
7. 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明确社会组织的权责和职能。将可由社会组织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转移或委托给社会组织。推进社会组织管办分离,力争到2017年底,实现社会组织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现职公务人员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严格规范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的任职行为。
二、健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体系
8.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各级机构编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明确社会组织购买主体、承接主休,编制购买内容与目录,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
9. 加大久资助支持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落实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 自治区级税政权限內的税收优惠政策向社会组织倾斜。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认定每半年办理1次。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持、资助和奖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政府投资或利用现有场所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专项基金,重点孵化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各类社会组织,孵化期原则上为2—3年。建立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10. 拓宽参政议政渠道。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等过程中,要注厦广泛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要逐步增加自治区各级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会中社会组织代表、委员的比例,探索在政协设立“社会组织”界别,科学确定适当的委员名额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人群众參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11.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制定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实施办法、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明确评价主体,规范评价程序,建立激励机制,扎实开展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努力为社会多做好事,多办实事;积极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争当履行社会责任的模范。
三、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12. 加强行业分类管理。对各级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除社区社会组织外,按照经济类、社科类、科技类、教育培训类、公益慈善类等类别,分别归口划入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科技、商务、社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成立相应的行业社会组织党委,负责本行业社会组织附党建上作,各级社会组织工委进行统一指导。
13. 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要求,明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健全公安、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税收、金融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14. 健全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负责入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未按章程开展活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要先按规定完成清算,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撤销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撤销登记。
15. 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体系,加强评估委员会建设,健全评估工作机制,优化评估程序,完善评估制度,严格评估纪律,进一步完善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政策。
16.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搭建面向公众的社会组织公共信息披露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广泛接受服务对象、新闻媒体、政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推进落实社会组织失信惩戒制度。
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7. 强化自治自律功能。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研究制定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闭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社会团体商业行为指引等内部治理规范。围绕强化自治功能,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生监督,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提高自律诚信和社会公信力。
18.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规划,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和人才培养教育基地,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工作水平。建立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库,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评价、流动等制度。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社会组织专业人才评价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资格考试或考评,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鼓励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持有职业资格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重视解决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19.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社会组织工委协调指导、相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具体负责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创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方式,进一步扩大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广“党组织联建、组织生活联过、组织活动联搞、党员教育联抓”的“开放式”党建模式,实现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村(社区)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织书记向上级党织和本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工作、述职评议等制度。研究制定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组织书记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薪酬待遇保障制度。
五、强化社会组织工作保障
20. 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成立由组织部门、社会组织工委、有关行业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成的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列入对基层党组织、有关部门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社会组织工委要采有效措施,加强协调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定期分析通报,切实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直接领导责任,加强对社会组织及党组织的直接管理领导。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制定政策和措施。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1. 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监察、政府购买服务等业务和常建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组织部要通过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党费支持、项目化管理等,加大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规范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交纳的党费,由上级党组织全部返还。社会组织每年应从管理费中列支部部分资金,作为党活动组织活动经费。
22. 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要建立一支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配合的社会组织宣传工作队伍,形成上下贯通的宣传工作网络。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平台和现代化传媒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及党建工作先进典型等,充分展示我去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建立社会组织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加强社会组织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良好氛围。
23. 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规范管理和党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社会组织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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