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全区严厉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即“双打”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有关侵犯企业商号与商标问题,频现于社会公众面前,如何正确解读企业商号与商标法律关系,对于准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关重要。
企业商号与商标是商法上两个很重要同时也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关系十分密切,两者通常被同一企业同时标示在同一商品上。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又具有某些重要的区别。
企业商号,又称:企业名称,厂商标志,或企业字号,主要是指经营者在进行工商登记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商号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后,经营主体即依法取得名称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企业商标,是经营者为了能够将自己的一种商品(服务)与他种商品(服务)区别开来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以及上述各要素组合而成的可视性标志,根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登记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申请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
一、商号与商标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具有区别其它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即排他性;其标志标识都充分体现本企业显著特性,它们都是企业无形资产和产权标志,并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二、商号与商标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两者功能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而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名称的,代表厂家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于企业名称权,因此,商号权与人身或企业身份联系更为紧密。
2、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在我国,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商标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关于商号的专门法律,商号的注册和使用主要是依据《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而企业商号权的保护,目前只能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加以保护。
3、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如果既有商号标记又含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销往国外时,为了保护本企业商标知识产权,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外国进行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4、两者地域效力和时间效力不同。商标权的保护有法定的期限。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而商号权并没有法定的期限,它始终伴随企业同生同灭。国内商标权的地域效力溯及全国,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权溯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所有会员国。而企业商号专用权除全国性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行政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5、两者登记原则及程序不同。商标的注册,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除规定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外,其它商品是否申请注册《商标法》均不做明确规定。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可依据《商标法》规定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核准后发放《商标注册证》,即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目前,我国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商号的取得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法律也不予保护。
目前,我国《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都允许将商标和商号互为注册的行为,即:企业可以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商标和商号同为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在更多的情况下,由于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不宜也不能注册成商标。例如:宁夏希望信息产业公司,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都是开发区骨干企业,因为“希望”、“紫荆花”作为企业商号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性,所有无法对企业商号提起商标注册。
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使用,擅自侵犯他人商标商号违法活动屡屡出现。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认真组织清理擅自使用中国华润集团知名商号商标通知,要求对与中国华润集团没有投资关系,未取得“华润”商标使用许可的各类“华润”企业商号,在规定时间到当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2011年—2012年,银川开发区工商局查处的28起“双打”侵权案件,其个案类型与近年社会上经常出现的所谓“傍名牌”、“伴名牌”、“搭便车”现象如出一辙。例如:西苑工商所查获的假冒“宁夏汇川服装公司”产品商号案,商广科与经检队查获的假冒“袋鼠”商标标识,防冒“梦特娇”“保罗”“LV”名牌箱包案,都是一些别有用心者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标注为本企业的商号,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标注、或者注册为企业商标,擅自利用国内外知名商号商标品牌资源,为本企业及伪劣商品赚取巨额利润。这些侵权假冒活动都是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的法律明令禁止的,也是银川开发区工商局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