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品牌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理事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支持社会团体大力发展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运行规范、消费者认可的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推动我区品牌标准化建设,我会制定并正式发布《宁夏品牌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宁夏品牌研究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夏品牌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夏品牌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加快宁夏品牌研究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宁夏品牌研究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有关团体、企业、专家等提出并制定,并由宁夏品牌研究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宁夏品牌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宁夏品牌研究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宁夏品牌研究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团体标准是以宁夏品牌研究会为平台,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研究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宣传贯彻、复审和实施等。
第八条 团体标准重点为适应品牌产业在发展迅速、创新环境下的标准化需求,具体涉及以下范围:
(一)生产技术要求;
(二)经营服务规范;
(三)管理规范
(四)分类及术语
(五)其他品牌发展的相关标准化内容。
第九条 团体标准的提案
(一)由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
(二)研究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的团体标准提案。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
团体标准提案由研究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投票表决,获得50%以上赞成票的提案可批准立项。经研究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通过研究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公开征集项目参与单位。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
团体标准立项后,将确定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起草工作。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研究会批准。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过专家审定会(不少于5人),面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相关会员单位(不少于10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
起草组对征求的意见稿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并提交研究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和发布
对于提交的报批稿,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获得标准化工作委员会3/4以上赞成票的可通过审查。
对于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报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在研究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并在国家“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复审
对于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应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全面审核。自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年后,秘书处组织有效性评估并给出适用、修订或撤销的结论。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
编号规则由团体代号、研究会检查、顺序号、年代号组成。具体为:T/NBS顺序号(0001-1000)年份(如2016)。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宁夏品牌研究会所有,由研究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且特别成熟的团体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阶段,直接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研究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研究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宁夏品牌研究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研究会的同意,使用者依据研究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研究会批准授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夏品牌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