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理事单位、标准涉及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关于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提出的“支持社会团体大力发展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运行规范、消费者认可的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推动我区品牌标准化建设工作。
宁夏品牌研究会于2016年9月28日制定并发布了《宁夏品牌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取得了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代号“T/NBS”,开展《T/NBS 0101 品牌认证》全国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按照《
望各单位能够结合本单位和行业情况,客观的对标准提出意见。并将《企业意见回执表》签章扫描件于2017年06月10日前发至宁夏品牌研究会邮�[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下载: 《企业意见回执表》
《T/NBS 0101品牌认证》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夏品牌研究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品牌研究会、宁夏蓝图品牌研究院、宁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宁夏杞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鹤泉葡萄酒有限公司、宁夏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品牌建设网、品牌观察杂志社
本标准起草人:闫政、朱磊、刘国祥、魏卿宇、张国长、王仲梅、宋武平、康凌翔、郭全忠、李义平、魏霞、殷振波、席佳福、周文涛、郑学勤
目录(略)
品牌认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品牌认证活动中相关术语和定义,对品牌认证程序和应遵守的原则、流程进行了规范,提供了品牌认证的名称。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行业、团体(或第三方)开展的品牌评价认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185-2012 品牌价值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品牌
与组织机构营销相关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用语、符号、形象、标识、设计或其组合,用于区分产品、服务和(或)实体,或兼而有之,能够在利益相关方意识中形成独特印象和联想,从而产生经济利益(价值)。
3.2 标志性品牌
代表本地区同业产品的较高质量标准与商业信誉,在社会公众和目标消费群体中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
3.3 (行业)领导品牌
处于本地同业领导地位,被社会公众认知能够影响行业风向的品牌。
3.4 特色品牌
能充分体现和展示本地区人文风俗及地域特色的品牌。
3.5 贡献品牌
为本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本地或外地品牌。
3.6 百姓喜爱品牌
被广大消费者普遍认可,社会接受程度较高的本地或外地品牌。
3.7 成长力品牌
在短期内发展迅速,有稳定的营业额增长率,被消费者认可的品牌。
4 品牌认证原则
4.1 认证过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通过自愿申报、实地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各行业代表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5 品牌认证流程
5.1 申报
组织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与所申请认证品牌特征一致的有效材料。
5.2 初审
对组织机构提供的品牌认证材料开展规范性、真实性、达标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要求组织机构予以补充。对补充后仍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5.3 调查
对初审通过的,组织审核人员对组织机构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对基本符合认证条件的,再向社会公开进行调查访问活动,以确认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等情况。
5.4 预审
综合调查阶段结果,给出预审意见。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5.5 投票
通过互联网、公众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发布品牌认证预审通过名单,广泛邀请公众参与投票。
5.6 评审
评审组应由党政、行业、高校、媒体、企业、法律等各方代表组成,评审组人员应不少于9人,且为单数,具备独立判断和分析能力。
评审过程采用投票、记分形式,应得到2/3以上赞成票和规定的分数。
通过综合调查、公众投票、评审投票、分析研判,作出认证结果。
5.7 公示
应在主流媒体对认证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品牌认证,发放证书和牌匾。并在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予以广泛宣传。
5.8 复审
认证应是持续性的,得出认证结果后,按年度对认证品牌的品质、声誉和影响进行监督复审(包括第三方监督),复审通过的可以延续,复审没有通过的取消认证。每三年重新认证一次。
6 品牌认证条件
6.1 基本申报条件
6.1.1 注册地在本地,或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生产基地或产品代理机构;
6.1.2 较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社会影响;
6.1.3 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6.2 限制申报条件
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组织机构不得申请认证:
6.2.1 组织及法定代表人被刑事诉讼或被重大民事纠纷诉讼的;
6.2.2 组织及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受过行政部门处罚的;
6.2.3 不诚信经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不受消费者广泛认可的。
6.3 单项申报条件
申报认证时,除符合基本申报条件、限制申报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各单项申报条件的三分之二。
6.3.1 标志性品牌
6.3.1.1 品牌发源于本地;
6.3.1.2 取得“著名商标”证书或“龙头企业”等证书;
6.3.1.3 被社会公众广泛认知,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6.3.2 (行业或产业)领导品牌
按地域特色划分行业或产业领导品牌。
6.3.2.1 具有代表性,能够影响行业或产业风向;
6.3.2.2 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达到同行业或产业领先水平;
6.3.2.3 服务能力居行业或产业前列。
6.3.3 特色品牌
6.3.3.1 品牌发源于本地;
6.3.3.2 取得“著名商标”证书或“龙头企业”等证书;
6.3.3.3 能够充分体现本地人文风俗及地域特色,反映出本土文化内涵。
6.3.4 贡献品牌
6.3.4.1 为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3.4.2 能够经常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6.3.4.3 先进事迹、典型经验被主流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
6.3.5 百姓喜爱品牌
6.3.5.1 产品或服务被消费者普遍熟知,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
6.3.5.2 有广泛的销售渠道或服务网点,便于用户体验;
6.3.5.3 具备健康发展的能力。
6.3.6 成长力品牌
6.3.6.1 当年营业额较上年营业额有稳定的增长率;
6.3.6.2 自主创新能力较强;
6.3.6.3 能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6.3.7 其它品牌
根据实际情况,可认证其它品牌。
7 通用要求
7.1 认证名称
品牌认证名称应由具体的属地名称和反应真实特点的通用名称构成。
属地名称应分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地区)、县级(县级市)。
通用名称应分为标志性品牌、(行业)领导品牌、特色品牌、贡献品牌、百姓喜爱品牌、成长力品牌等。
7.2 标志
应使用统一的品牌认证标志,标志中应注明通用的品牌认证字样和具体的认证名称、年度。
7.3 使用规范
品牌认证标志在宣传或使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7.4 评选认证
由品牌类社会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标准内容开展品牌认证实施工作。
7.5 撤销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认证机构有权撤销品牌认证:
7.4.1 在认证有效期内,未注明年度、品牌名称,超出证书字面内容范围的;
7.4.2 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4.3 消费者投诉过多的;
7.4.4 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给予处罚的;
7.6 权利释义
本标准由发布单位指导,解释权归发布单位。
参考文献
〔1〕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2〕GB/T 29185-2012 品牌价值 术语
〔3〕GB/T 27925-2011 商业企业品牌价值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